【包氏网新闻】文件管理制度

    中华包氏网 2013年12月11日 秘书处


世界包氏宗亲联合总会

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文件的管理,维护政令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文件,分为规范性和非规范二类:

(一) 规范性文件是指本会及其职能部门根据本会《章程》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制定并发布的、在组织内有约束力的文件。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通知、公告、通告”等。

(二)非规范性文件通常指内部管理制度、项目发展规划、工作方案、工作计划以及非重要决定的便民通告。

第三条 文件又可分为总会文件和部门文件。以总会和秘书处名义发布的为总会文件;以职能部门和专业委员会名义发布的为部门文件。

第四条 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以条文的形式表述。非规范性文件可以按章节,也可不用章节。

 

第二章 起草

 

第六条 总会文件一般由秘书处起草,属专业性的总会文件由部门起草;涉及多部门职能的,可以由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部门内部文件由部门负责起草。

第七条 起草文件时,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对草案提出重大分歧时,秘书处应进行协调。

第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征求公众意见。或者在总会网站上公开规范性文件文稿,并不得少于5日。

第九条 对宗亲或者其他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部门应当研究处理,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给提出意见或建议人。

第十条 部门文件或者由部门起草的总会文件,应经起草部门负责人审核,形成送审稿。

 

第三章 审查

第十一条 以总会名义发布的文件,应当在发布前经总会秘书处审查。未经秘书处审查同意的文件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部门组织起草的联合总会文件,在送总会领导审议前,应以送审稿先送秘书处审查。

第十三条 对部门送秘书处审查的文件,秘书处应将修改稿发还原部门确认。争议较大时,可提交会长裁决。

第十四条 送审部门对总会秘书处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说明理由,提请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

 

第四章 批准

第十五条 以总会名义发布的文件,秘书处起草的,由秘书长审核后,直接送交会长批准。

第十六条 部门起草、以总会名义发布的文件、应当交秘书处审查,然后由主管副会长审定,提交会长批准。

第十七条 以部门名义发布的文件,由部门负责人审核,交主管常务副会长批准。

 

第五章 发布

第十八条 总会文件经常务理事执委会审议通过,经会长签字后,由秘书处按照文件办理程序发布。

第十九条 部门文件应当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经主管领导签字,由制定部门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发布; 

第二十条 总会名义发的文件由秘书处统一编号,以部门名义发的文件由部门自行编号。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函号编号发布;只有双方用于沟通,没有约束力的非规范性文件,可以用函件编号发布。

第二十二条 文件一般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发布后需要立即执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文件的统一发布载体为书面和电子平台两种形式,总会网站是总会及其部门文件的发布平台。

 

第六章 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省(市、自治区)分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送总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文件发布,应当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总会秘书处备案。

 

第七章 监督

第二十六条 总会秘书处负责对各部门和各部门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可提请常务理事执委会追究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总会秘书处不履行文件审查职责,产生严重后果的,由常务理事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制定该文件的权力部门。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省(市、自治区)分会文件的制定、审查、批准、发布和监督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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